海南省委省政府出台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日期: 2006年07月05日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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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高海南省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转变,在6月20日召开的海南省科技大会上,海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海南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分为七个部分26条,首次以文件形式明确了科技创新在海南省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提出了科技创新未来五年的任务、目标要求,以及支持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措施,既有创新性,又有可操作性。

    在增加科技创新投入方面,2007年,省本级财政科技投入要实现大幅度增长,“十一五”期间每年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从2007年起,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研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达到销售收入的5%以上。

    在实施科技创新优惠政策方面,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支持科研机构开展研发,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等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扶持科技园区发展,在区内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海关进出口方面享受高度优惠;发展科技中介服务。

    在建设科技创新平台方面,做大做强科研院所,引进一批研发机构,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科研基础条件平台,全面建设农业科技服务“110”,加快科学普及场馆建设,构建科技合作平台等。

    在完善科技创新激励机制方面,凡获得省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转化一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在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等评比中可作为优先评比的条件。鼓励科技人员开展科技创新,在读研究生、本科生创办科技企业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学籍3年。每年从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专利申请实施引导资金。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在转化、转让、入股中,知识产权所占的股份可达60%。

    在营造科技创新氛围方面,从2007年起,将市县科技进步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政绩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考核内容,全面推动市县科技进步。

    (海南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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