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要求,结合安徽省实际,出台了《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未来15年安徽省科学和技术发展作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是指导创新型安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明确提出了主要政策创新点:
一是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2006年省级财政大力增加科技投入,市、县级财政科技投入也要实现大幅度增长。从2007年开始,省级财政应用技术研发经费的增幅要明显高于财政收入的实际增幅。到2010年,全省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经常性支出的比例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二是引导企业成为研发投入主体。申请政府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达到其当年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应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大型企业和建立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应不低于3%,其他工业类企业应不低于1%。政府支持的有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必须由企业牵头或者企业参与。
三是鼓励产学研结合。对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并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或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引进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经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的研究开发或成果购买补助经费。
四是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税率征收所得税超过15%的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按规定税率征收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资支出在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五是鼓励企业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增值税的25%(地方分享部分),按收入归属级次,经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核实后,由同级财政按当年纳税增长额度资助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六是完善促进转制科研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再延长5年,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七是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凡在我省注册、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投资总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在我省的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年末净资产的10%。
八是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类担保机构在本省担保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担保额累计超过该机构担保总额70%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并可以按当年总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
九是加强对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领导。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把各市科技进步与创新纳入省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成效纳入对各级领导干部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把技术创新投入和创新能力建设纳入对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安徽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