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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河北省廊坊市等六市(县、区)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通知
日期: 2008年03月06日
国科发社[2008]92号 河北省、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湖南省、云南省科技厅:
请你们按照《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研究和汲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与发展规划的修改和组织实施工作.要结合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要求,在践行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相关工作中,积极扎实地推进实验区建设,为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开展相关探索和实践。
科学技术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