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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日期: 2009年02月20日
国科发政〔2008〕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44号令),现将经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二批,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印发给你们。 附件:执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第二批)
科学技术部 财 政 部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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