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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2008年04月07日    

闽科财〔2007〕4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势,实现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提高利用率,共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根据省科技厅、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制定的《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省科技厅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我省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共用网”)及专项资金在实现我省资源共享中的作用,促进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入网仪器的利用率,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大型仪器办”)根据《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仪器的入网申请与审批

    第二条 申请加入共用网的仪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台购置价值在30万元人民币或3万美元以上;
   (二)性能指标达到本省现有装备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
   (三)仪器运行正常,能保证提供共用机时数,及时对外服务;仪器和机组/单位具备检测质量保证能力,能提供准确、可靠测试结果;
   (四)使用与维护人员至少有1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应用或操作同类仪器实践经验;仪器操作人员具有相关部门或单位承认的上机资格。
    第三条 我省拥有符合上述入网条件仪器的单位申请仪器入网,均可填写《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申请表》(附表一),并将本单位入网仪器收费标准及优惠价格报送大型仪器办。大型仪器办根据申请情况不定期(每年至少1次)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入网申请进行评议,再根据评议结果审定入网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四条 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仪器所属单位原则上必须向大型仪器办填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申请表》申请入网。
    第五条 经审定批准的申请单位,由大型仪器办与其签订福建省大型仪器协作共用协议,正式成为成员单位,在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站上公布。

入网仪器的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各入网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入网仪器收费标准及优惠价格报送大型仪器办,大型仪器办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其仪器情况、收费标准及优惠价格进行审定后,在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站公布。
    第七条 共用网成员单位利用入网仪器设备开展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分析检测服务,应按大型仪器办公布的优惠价格收费,并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各级、各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委托方在委托测试时应在委托测试协议中注明科技计划项目名称和编号;测试方应对本项委托单独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中注明项目编号。每年12月测试方将每项次委托的委托测试协议复印件、发票存根复印件报送大型仪器办。
   (二)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委托方在委托测试时应向测试方提供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批准和评估合格的文件复印件;测试方应对本项委托单独开具发票。每年12月测试方将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实施机构批准和评估合格的文件复印件、委托测试协议复印件、发票存根复印件报送大型仪器办。
   (三)其他共用网成员单位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测试方应对本项委托单独开具发票。每年12月测试方将每项次委托的委托测试协议复印件、发票存根复印件报送大型仪器办。
   (四)经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委托的分析检测服务,委托方在委托测试时应向测试方提供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测试方应对本项委托单独开具发票。每年12月测试方将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委托测试协议复印件、发票存根复印件报送大型仪器办。
   (五)其它希望获得测试价格优惠的测试委托,委托方应填写《大型仪器协作共用优惠收费申请表》(附表二)一式三份报送大型仪器办审核,原则上应事先获得大型仪器办的批准,对事后申报的,大型仪器办将根据情况作出是否予以审核的决定。经批准的委托测试,委托方应向测试方提供经批准的《大型仪器协作共用优惠收费申请表》原件一份,测试方应对本项委托单独开具发票。每年12月测试方将每项次委托的《大型仪器协作共用优惠收费申请表》原件、委托测试协议复印件、发票存根复印件报送大型仪器办。
    第八条 每年12月,共用网成员单位应填写《年度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统计报表》(附表三),对上述五类测试服务统计汇总,并将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作为考核材料的一部分,报送大型仪器办,作为协作共用业绩评估和获得运行费奖补的重要依据。

    评估考核、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凡与大型仪器办签订了入网协议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入网的管理工作。所有成员单位均须参加年度考核。
    第十条 考核内容
   (一) 对外测试服务机组数、样品数及收入总额;
   (二)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测试服务样品量及金额(以经核实的《年度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统计报表》及发票复印件为准);
   (三)  测试数据准确和可靠性(包括检测数据质量的管理体系保证和技术手段保证);
   (四) 服务质量(测试服务的诚信度、效率、顾客满意程度等方面)。
    大型仪器办根据上述内容,制定并公布考核细则。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成员单位在每年第一季度填报上年度《入网仪器/单位考核表》(附表三),并将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大型仪器办。
   (二) 大型仪器办对成员单位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后,在共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成员单位名单和主要业绩,征求用户单位意见。
   (三)大型仪器办组织专家委员会根据成员单位报送的材料和征集到的意见,依据考核细则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单位,按照其协作共用业绩以及提供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测试服务总额优惠幅度进行奖补;奖补费可用于仪器测试费补贴、使用维护人员培训以及工作人员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考核结果和单位推荐,由专家委员会评选出协作共用优秀单位及优秀个人,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予以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考核合格的入网成员单位可以向大型仪器办申请大修或升级改造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资助的大修或升级改造仪器必须是入网仪器,申请单位应填写《大型大修或升级改造资助申请表》(附表四),并附上表中要求的相关材料报送大型仪器办。大型仪器办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经大型仪器办批准后予以资助。评审中大型仪器办可以要求申请单位提供必要的其它材料。大修或升级改造完成后应按“申请表”说明提供验收材料,拒不提交的单位,当年考核结果即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并在2年内不受理其入网申请和其单位申报政府资助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办在接到投诉进行调查或在评审、考核中发现成员单位、入网机组及人员存在下述不良行为的,将予以通报和处罚。
   (一)未履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成员单位义务,造成用户损失的,经核查确认属实的,将取消或部分取消运行费奖补,已经下发的,如数追回。
   (二)虚报机时和测试收入,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运行费奖补、优秀奖励、大修或升级改造专项资金资助的;由于成员单位(或入网机组)的失职导致测试结果错误或其它重大事故,产生严重社会影响或造成用户的重大经济损失的,在取消当年运行补贴费和奖励、资助(已经下发的,如数追回)的同时,取消其成员单位仪器协作共用资格,并在2年内不受理其重新入网申请和其单位申报政府资助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
   (三)全部由公共财政投入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满足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仪器所属单位在相关单位通知后仍拒绝入网且未说明原因的,不受理其单位申报政府资助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申请,直至其申请入网为止。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大型仪器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申请表(格式)
      2.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优惠收费申请表(格式)
      3.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入网仪器/单位考核表(格式)
      4.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仪器大修/升级改造资助申请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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