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3〕132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的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我厅制订了《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科技人员按要求及时申报。
二○○三年六月六日
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的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是浙江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科技项目可申请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
(一)通过省科技厅向国家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等,并且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
(二)该项目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浙江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三)项目依托单位所在地在浙江省行政区划内(国家计划单列市除外)。
第三条 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项目,我省有相应专项的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实行零基预算或我省没有相应专项的项目在匹配专项中列支。
第四条 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对国家科技项目匹配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国拨经费的三分之一,具体匹配资金待国家立项后,视国拨经费数额和省财政科技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国家要求匹配比例超过三分之一的,一般由市县财政科技经费或申报单位自行匹配。为鼓励浙江的科技人员更多地领衔国家重要科技项目,并支持做好项目协调管理工作,其领衔项目划拨省外的子课题部分,按其相应经费给予少量匹配。
第五条 申报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匹配的国家科技项目,需经相关业务处室初审、综合计划处审核、厅领导审定后,对确需匹配的项目向国家承诺匹配。
第六条 每年8月底前,有关单位须要向省科技厅综合计划处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国家科技项目批文、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
(二)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第七条 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匹配计划于每年9月进行预算,对上一年度8月底至当年度8月底到款的国家科技项目进行汇总,由综合计划处提出下一年度匹配经费预算总额,经厅务会研究后确定。
第八条 综合计划处根据厅务会确定的匹配经费预算总额和需匹配经费总额,根据相关处室争取国家科技项目经费额按比例确定相关处室可匹配经费额。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可匹配经费额对每个项目提出匹配意见,经处室联审后报厅务会确定,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九条 对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匹配的国家科技项目列入省科技计划,并按有关办法进行管理。省科技厅不另签项目合同,以国家有关部门与项目依托单位签订的合同书为准。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在向国家资助部门递交项目进展工作报告及经费使用报告的同时,提交一份省科技厅备案。项目验收与国家科技项目资助部门同步进行。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财政资金承诺匹配审批表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3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