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出台了《关于深化省属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了河南省属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改革的方向。一是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要向企业化转制,转为科技型企业、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质的科技服务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二是主要从事应用基础、医学、科学或农业基础性研究和公共技术服务的,确需政府支持的,在明确学科专业和工作任务后,重新核定编制,组建专业实验室或研究中心,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运行和管理。医学类科研机构的其他人员可以并入医院或组建科技型公司。三是主要从事公共技术服务,或为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持,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或所获得的服务性收入难以支撑自身发展的,重新核定编制、精简人员,转为非营利科技服务机构。按照上述三条原则,实行企业化转制和剥离以后保留的非营利科研机构,逐单位据实从严核定编制,总体上按照45%左右控制。从事文化、艺术、文物、考古等研究的机构,按照省关于其他类型事业单位的改革部署进行改革。
为了平稳推进省属社会公益及农业类科研机构的改革,河南省同时还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
一是社会保障方面。企业化转制机构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和个人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分别以实施方案批复时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和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原在编人员由单位缴纳部分,省财政在3年内分别按90%、70%、50%的比例给予补助;在编人员在实施方案批复之日前的经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是离退休待遇方面。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在编人员,本人自愿,经批准,可提前退休。提前1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转制前,原由河南省财政供给离退休费的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待遇保持不变。
三是土地使用方面。企业化转制机构原使用的划拨土地,不改变用途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是税收优惠方面。企业化转制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是工商登记方面。企业化转制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商注册,注册时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作为字号。
(河南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