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的通知
索 引 号: 306-18-2013-602 发文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成文日期: 2013年06月24日 发布日期: 2013年07月29日
发文字号: 国科发火〔2013〕529号 有 效 性: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3〕529号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对《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中关村示范区先行先试相关政策延长和扩大试点工作的请示》(国科发高[2012]919号)文件的批复,同意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期限延长3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延长期间,原有试点政策内容不变,具体参见《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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