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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推进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工作若干意见(福建省)

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2000年03月17日    

(福建省科委,2000年)

  为了贯彻实施全国技术创新大会和省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大力推动我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服务中心)工作的开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特制定本意见。

  一、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体系的核心

  第一条 本意见制定的依据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关于印发〈关于加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函》(国科发火字[1999]302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闽委发[1999]10号)、《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4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福建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闽科新[1999]34号)等文件精神。

  第二条 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机构)是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阶段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提供孵化场地、开发条件、资金筹措、人才培育和指导性管理等综合服务的公益性科技事业服务机构,是高新技术产业支撑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 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与发展,在资金投入上给予支持,政策上给予扶持。要引导这类机构不以赢利为目的,以优惠价格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科技人员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场地、设施和各类优质服务。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扩大自身的服务功能和水平。

  二、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与规划

  第四条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体系的建设是将孵化服务机构、创业资本市场和信息网络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实现官、产、学、研、资、介、贸的有机结合,更加有效地推进科技产业化进程,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迅速成长。鼓励各级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它有条件的社会机构以多种形式创办多种类型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第五条 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和高新区要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落实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地方要依托大学、科研机构和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办好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行业或专业技术孵化器、国际企业孵化器、海外孵化基地、孵化器网络等,以专业化、网络化、国际化的方式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科技产业化的发展。

  第六条 "十五"期间,全省重点建设10个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并逐步形成全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网络: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完成孵化基地建设,并在软硬件条件上争取达到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标准;福建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福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厦门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规模、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完成福州软件园软件中心建设;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要以建设创业服务中心作为开发区科技支撑体系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建设若干个大学科技园,并把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工作与创业服务中心及开发区的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减少重复投资,产生积聚效应。

  三、 创业服务中心申报、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福建省科技行政部门是全省创业服务中心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创业服务中心的认定和归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创业服务中心应建立在智力和技术较密集或对外开放条件较好的城市。设立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必要的初期投入并制定相应的扶植政策;

  (二)有明确的创业服务中心宗旨、任务和管理办法(包括孵化企业管理办法、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孵化基(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劳资人事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专家咨询网工作制度等);

  (三)有较高素质的科技管理人员负责创业服务中心的运作和管理,能够逐步提高必要的孵化场地、服务设施和服务业务水平;

  (四)必须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五)必须完成供求信息调查、可行性研究等工作。

  申报列入省级创业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创业服务中心的工作,有一定的资金投入,有固定的事业编制,配套的优惠政策;

  (二) 创业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得力,主要负责人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人员,管理人员7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 创业服务中心的场地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四) 创业服务中心服务设施较齐备,服务功能较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的服务;

  (五) 创业服务中心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孵化资金,并与金融、投资机构建立广泛联系,可为创业者和孵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六)创业服务中心有一定数量的在孵企业。

  第九条 申报设立创业服务中心的程序为:由筹办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本级科技行政部门,经本级科技行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对符合第八条所列设立创业服务中心条件的,由本级科技行政部门予以批准设立,并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申报列入省级创业服务中心的程序为:由申请单位向地(市)科技行政部门或主管厅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经初审后报送省科技行政部门,对符合第八条所列省级创业服务中心条件的,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予以认定,颁发"福建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证书及标牌,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条 创业服务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创业服务中心应认真做好统计工作,认真如实地填报统计报表,省科技行政部门将按年度从创业服务中心自身发展、孵化企业成功率、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率、新产品数量和毕业企业状况等方面考核评价创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业绩,对于连续2年达不到省级企业服务中心条件的将取消其"福建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资格。对符合国家级条件的给予推荐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四、孵化项目、孵化企业的进驻与毕业

  第十一条 进入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孵化项目(含成果、产品)应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携带成果和专利进入创业服务中心转化的,应有商品化的可能,有产业化、国际化的前景;

  (三)不损害资源、破坏环境或污染环境的;

  (四)不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二条 进入省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新办或运行不到2年的科技型小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对那些单纯从事中介、技术服务、贸易的企业不予接收;

  (三)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开发的产品技术水平较高,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

  (四)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产权明晰,有明确的企业章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

  第十三条 入驻创业服务中心接受孵化的企业,通过3年左右的孵化后,应离开孵化场地,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以便"孵化器"再接收新的孵化企业。对于技术确实先进,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产品市场暂未打开的企业,孵化期限可适当延长。经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后毕业的企业,应积极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迅速形成产业规模。开发区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企业进区。

  第十四条 创业服务中心的毕业企业应为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孵化基地内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从事医药产品开发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毕业年限;

  (二)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三)企业管理层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五、政策与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以创业投资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创业孵化资金和担保资金等为重要内容的创业资本市场。各类孵化机构要设立必要的创业孵化资金,联合金融、投资机构,为科技创业者创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投融资服务。要努力开辟渠道,充分利用国内外股票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投资机制。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要积极向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推荐我省创业服务中心的在孵项目和在孵企业的创新项目,争取资金支持;省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资金也要重视和支持创业服务中心在孵项目和企业;省科技经费对重点创业服务中心的建设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孵化企业的科技项目优先列入我省各级各类科技计划,择优推荐列入国家各类科技计划;省财政注入一定的启动资金,并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基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

  第十七条 经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查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园)、大学科学(技)园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自认定之日起,其为孵化项目和孵化企业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在三年内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收列支返还给创业服务机构,用于创业服务机构创立为转化科技成果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资金及服务条件的改善。各级政府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务上支持做好孵化基地建设等工作,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更好地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提供基础条件。

  第十八条 各孵化机构要集中力量搞好信息网络设施的建设,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教育、产业、金融、贸易网络以及因特网资源,为科技人员和企业提供网上科研、网上教育、网上合作、网上融资、网上贸易等服务,增强科技企业与大学、研究院所、投融资和孵化服务机构的交流合作机会,缩小地域差距,拓展发展空间,实现省内外、国内外产业化资源的优化组合。省创业服务中心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种信息网络,建设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信息网络。信息网络建设要与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联网,更好地为高新技术企业服务。

  六、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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