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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2000年07月10日    

(福建省科委,200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有关要"建立、健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服务机构"的要求,落实省委六届十次全会的精神,加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运行及发展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范围内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目的在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社会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的转化,大幅度提高生产率,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第三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特殊事业法人。

  第四条 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全省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和宏观指导。

第二章 功能与任务

  第五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基本功能是组织社会科技力量为企业提供综合性技术服务,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进行结构调整,人才分流以及各级科技部门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途径之一。它是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助手,是连接科技界与企业界的桥梁,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智囊团和技术后盾,是培育人才的基地。

  第六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分为地方和行业两种类型(其中含为推广若干重大共性先进技术而建立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两者优势互补、分工合作,构成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撑的服务网络。

  第七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主要任务

  1、提供科技、经济、人才、政策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2、提供专家咨询、诊断和改善管理方面的服务;
  3、提供人才培训服务;
  4、组织企业与高校及研究开发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协助企业建立技术依托;
  5、组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6、协助企业开拓国际技术经济合作渠道;
  7、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以及提高生产力的对策;
  8、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组建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由各地(市)、县或省直各部门根据自身基础条件和需求组建。

  第九条 组建条件

  1、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应纳入各级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计划之中,并在政策、资金和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地(市)、县科委要大力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和运行;

  2、具有联系、组织、协调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与企业的条件和能力;

  3、具备基本的办公条件,设施和固定人员编制;

  4、具有献身精神、知识面广、肯钻研业务并有志于推动生产力促进事业发展的科技和管理人员;

  5、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面向市场,在为社会服务中,通过多种形式实现经济自立和自我发展。

  第十条 各地(含计划单列市)或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须经所在地方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科委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纳入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系统的生产力促进中心,需经地市科委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连同中心成立的批件一起报省科委审批。经省科委同意后纳入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体系。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组建和发展初期所需开发经费应以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投入为主。中心建设过程中应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并随着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服务内容的扩大,逐步提高有偿服务的收入。

  第十三条 省科委根据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展状况、工作成效,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支持力度等情况,择优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 政府资助的经费必须用于第二章第七条所规定的任务及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相关的任务。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省科委定期组织专家对纳入管理体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实地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评出优劣。对初次考核不合格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将出示黄牌。

  第十六条 省科委对纳入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系统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在建设与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作为国家科技专项统计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正式纳入依法统计的轨道。各"中心"应按规定如实及时作好统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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