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字体]    [打印] [关闭窗口]  www.most.gov.cn
科技部门户 > 政策法规 > 科技政策

陕西省科技计划项目中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2000年04月17日    

(陕西省科委,200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省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和体系,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中性评估是由评估委员会独立承担评估事务,不受委托方和被评方的影响和制约,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按照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对被评估项目作出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供计划主管部门和领导参考的科技咨询制度。

  第三条 实行中性评估制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的咨询作用,强化科技计划对科技工作的导向性,优化配置科技资源,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准确性,完善项目方案,促进计划管理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

  第四条 中性评估以"独立、公正、科学"为评估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评估人员的行为准则。

  第五条 中性评估项目的范围:省科技计划中重大、重点计划项目将普遍推行中性评估。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由省科委授权成立独立的中性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管理办公室,受理和组织科技计划项目的中性评估工作。

  第七条 建立由知名技术、经济、金融、财务、管理专家组成中性评估专家库,供评估时从中选聘。评估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进行中性评估的项目确定后,省科委提出评估的指标体系,委托评估委员会进行评估。
中性评估的指标体系具体包含项目选题的必要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创新性、项目实施的条件、项目市场前景和预期社会经济效益、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状况和偿贷能力、项目风险等方面内容。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省科委负责重大、重点计划项目的组织和中性评估工作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1、组织待评估的重大、重点计划项目;

  2、确定评估专家的资格标准,组建由计算机管理的专家库,并根据情况对专家库做出适当调整;

  3、确定中性评估的指标体系,下达评估委托书;

  4、审核项目评估专家名单;

  5、核拨项目评估机构运作的经费并提供有关物质条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6、负责对评估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7、接受评估委员会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

  8、其他需科委决策和协调的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工作的具体领导和组织实施。评估管理办公室负责评估工作的日常事务管理,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评估专家库的管理;

  2、接受省科委的委托,商省科委确定项目评估专家名单;

  3、聘任项目参评专家;

  4、组织项目的评估工作及与项目评估有关的调查活动;

  5、综合专家评估意见及调查结果,形成项目综合评估报告提交评估委员会,经审定后报省科委;

  6、接受省科委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中性评估实行评估回避制度,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参加评估,避免近亲评估或恶意评估。

  第十二条 评估工作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评估委员会从省科委拨付的评估专款中列支,不接受被评单位的馈赠。

  第十三条 项目评估过程中因故对参评专家进行的调整,由评估委员会做出,并报省科委备案。

  第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评估的质量和效率,省科委将对项目评估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违规问题将责令评估委员会予以纠正或中止评估。

第四章 评估和程序

  第十五条 评估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从评估专家库中选择合适的参评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项目中性评估一般采取会议方式进行评估,对部分重大项目采取调查与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评估管理办公室在确定参评专家人选后于开评前3-5日将有关项目评估资料送达参评专家,专家在认真审阅评估资料的基础上,提出评估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必要时可由评估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到现场考察,听取项目申报单位答辩,专家再度集中讨论形成评估意见。

  第十八条 根据专家组提交的评估意见,评估委员会召集该项目的评估主管及有关人员研究讨论,在充分尊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该项目评估主管调查核实的情况,对项目按A、B、C、D四类作出综合评估结论,形成报告提交评估委员会审定。
  A类为"基本具备立项条件建议立项";
  B类为"基本具备立项条件,建议对项目方案作一定修改后立项";
  C类为"在项目方案作较大修改后酌情考虑立项";
  D类为"不具备立项条件、建议不予立项"。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评估的制度和程序,项目的评估由专家独立进行,任何人不得施加影响,充分尊重专家的集体意见。

  第二十条 被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评估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干预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关闭窗口]
网站首页 网站导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