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委,200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技术创新,加快科技产业化,提高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运用经济手段,引入竞争机制,加强对重大科技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招标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在科技工作的运行和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对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平等竞争、优胜劣汰,实现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避免重复研究。
第三条 科技项目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四条 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事业等单位,不受所属关系、单位性质和地区限制,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招标项目的范围
1、省科技计划中的重大指令性项目;
2、接受企业委托,对企业急需的技术、难题和产品,代为企业招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成立重大科技项目招标评审委员会,在省科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招标工作。
第七条 招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技术、经济、金融、财务等有关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同行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原则上应占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参加投标的人员,不得担任招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对全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以及面向市场需求的重大共性技术和产品。
2、技术难点明确、配套技术基本具备,一旦技术难关突破即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3、研究周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二至三年。
4、具有可竞争性,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及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 招标公告(或通知)及标书由省科委下发。
第十条 标底由省科委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后制定。
第十一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招标视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竞争性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或议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所需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如无中标单位,由省科委拨付。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投标者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具备完成投标任务的科技实力。
第十四条 投标者根据招标公告或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投标申请书,报送招标评审委员会,接受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者在接到正式投标通知后,按规定认真填写标书,密封后报送招评审委员会。标书一经寄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改变。
第五章 评标定标
第十六条 招标评审委员会主持开标、评标,提出评标结果报告。省科委负责复核评标结果,批准中标单位。
第十七条 投标者寄送的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标书未加密;
2、标书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符合招标的要求;
3、标书未盖投标单位和负责人印章或无签字;
4、投标时间超过招标通知规定期限。
第十八条 确定中标的主要依据:
1、技术经济指标;
2、科研水平;
3、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4、研究条件和实施措施;
5、科研经费预算;
6、完成任务的时间;
7、参加研究的专业技术队伍的人员结构,科研水平和研究者的资信等。
第十九条 投标者接到中标的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与省科委签定项目承包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借故拒绝或拖延签定合同。否则,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代为企业进行的招标,省科委视具体情况对中标项目做下如安排:
1、由企业和中标者签订合同执行;
2、列入相应的科技计划;
3、提供一定的配套资金,进行资助;
4、协助引入科技风险投资等形式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在招标过程中,如发现有泄密等不法行为者要严肃处理,造成重大经济和技术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布之日生效,解释权属省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