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委,1998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咨询行业管理,培育骨干科技咨询企业,促进科技咨询产业的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咨询企业(机构)",是指以科学技术、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基础,以信息为支撑,以现代设备为手段,向用户提供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决策建议、管理方法与软件、可行性报告、规划、计划、方案、技术选择与评估、经济技术预测、工程论证等智力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或研究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誉评审",是采用科学方法与程序,对咨询企业(机构)的信誉度(包括专业技术水平、咨询质量、职业道德、咨询服务业绩及社会知名度等在内的综合反映),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并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
第四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指导天津科技咨询企业(机构)信誉评审工作。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委托天津市科技咨询业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天津科技咨询企业(机构)的信誉评审工作。
第二章 信誉企业(机构)的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各类科技咨询企业(机构),均可申请信誉评审。
第六条 天津市科技咨询业协会组织信誉评审工作的职责:
1、制定信誉评审实施细则;
2、组建专家信誉评审委员会;
3、负责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和初审工作;
4、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进行信誉资格评审;
第七条 科技咨询企业(机构)信誉评审程序:
1、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组织专家评审;
3、核定信誉资格。
第三章 信誉评审结果的认定与发布
第八条 天津科技咨询企业(机构)信誉评审结果须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确认。
第九条 经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确认的评审结果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对入选信誉企业(机构)颁发信誉资格证书,授予信誉铭牌。
第四章 管理与检查
第十条 取得信誉资格的科技咨询企业(机构)的分立、合并、迁移,以及企业(机构)名称、所的制性质的变更,应向颁证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取得信誉资格的科技咨询企业(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由颁证机关收回信誉资格证书和铭牌。
1、企业(机构)撤销、解散或破产;
2、咨询业务终止;
3、当事人提出注销申请。
第十二条 天津市科技咨询业协会每年对取得信誉资格的科技咨询企业(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取得信誉资格的科技咨询企业(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信誉资格认定单位撤销其信誉资格,并追缴信誉证书和铭牌:
1、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信誉资格者;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转让信誉资格证书者;
3、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或有严重违约行为者;
4、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所列情况,不及时办理注销手续者;
5、在执业情况定期检查中,发现有严重问题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信誉评审过程中应注意保密,包括申请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中要求保密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对泄密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