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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转制科研机构深化改革,在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反复调研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日前已发布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文件。文件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转制科研机构要将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地方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执行上述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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