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措施持续创新 科教兴省战略层层推进
日期: 2009年09月14日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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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87年浙江在国内较早制定出台第一部规范科技活动的地方法规——《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后,省人大先后制定和修订《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等科技法规;省政府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浙江省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办法》、《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一系列规章,为依法兴科,规范有关科技活动,鼓励科技进步与创新,保护科技人员权益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为加快科技事业发展,推进科教兴省战略实施,浙江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一系列扶持和激励科技人员兼职领办科技企业、培养引进科技人才、技术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发展高新技术及产业、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培育和发展民营科技型企业、开展技术引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优化了科技创新环境,促进了各项科技事业的发展。
    1996年,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1997年,把目标责任制纳入《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确立了目标责任制的法律地位。这项制度的实行,使浙江全社会的科技意识明显增强,各级财政和全社会的科技投入大幅增长。这个做法得到了中组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的好评,并发文将浙江的做法印发给全国各省市学习。
    1997年,省政府作出《关于“九五”期间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的决定》,在浙江省化工院、省农科院等5家院所进行改制试点。2000年,在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了《浙江省全面推进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加快科研院所改革的进程。改革后的院所活力明显增强,发展步伐明显加快。2005年省属科研院所技工贸总收入28亿元,是2000年的2.6倍。
    1998年,浙江省政府借鉴产权制度改革的经验,制定了《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在全国率先实行技术要素参与股权和收益分配的政策。明确技术含量特别高的技术入股可突破35%的限制,由合资双方自行约定。职务发明成果的技术入股要划出不低于20%的股份给成果主要完成者。同时明确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这项政策极大地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浙江省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2003年,科技厅会同人事厅、教育厅、经贸委、财政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浙政办发(2003)号文转发了《意见》。截至2007年底,浙江省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成效显著,不断取得突破性进展,引进共建各类创新载体530家,引进科技人员13437人,引进科技成果1178项,引进专利1037项,引进项目2115项,投入研发经费18.98亿元,完成项目1591项。实践充分证明,对高科技创新人才奇缺的浙江省来说,要在短期内快速集聚国内外创新要素、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无疑是一条捷径。
    2006年全省自主创新大会后,有关部门结合浙江实际,积极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和科技强县(市、区)活动,研究制定落实国家有关企业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及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采购和首购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创新型企业试点示范、加强创新团队培育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科技政策体系日趋完善,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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