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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苏浙共同推进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协议书

科技部门户网站  www.most.gov.cn      2004年08月21日    

  在科技部的指导下,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厅经深入研究和友好协商,就共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创新体系达成如下协议:
  1、充分认识建设长三角创新体系的重大战略意义。以上海为龙头、苏浙为两翼的长三角,是中国经济、科技、文化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共同推进长三角创新体系的建设,有利于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对促进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为此,沪苏浙两省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义不容辞地担负起这一历史使命。本着真诚合作、优势互补、现易后难、互利共赢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共同推进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同时,建议将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作为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的战略重点之一,纳入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总体框架。
  2、联合开展长三角科技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研究。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研究的统一部署,围绕长三角整体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研究制定长三角科技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
  3、实行科技资源的开放和共享。加快推进科技文献、科技信息、专家库、动植物资源和水文资源等基础性科技资源的联网共享。相互开放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大型公共仪器设备、技术标准检测评价机构。逐步构建科技资源共享的信息平台。
  4、相互认可经两省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有关资质。经当地政府同意,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高新技术产品、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商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等可享受本地同等的优惠政策。
  5、联合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协同规划建设长三角高性能宽带信息网(3TNET示范网)等科技基础设施;联合共建技术产权交易网和网上技术市场;联合建立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网和风险创业投资协作网。
  6、联合开展科技攻关。鼓励和支持两省一市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深化产学研合作,围绕长三角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开展联合攻关,跨地区、跨学科、跨单位联合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鼓励两省一市的各市、县(市、区)科级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合作与交流。
  7、联合共建创新载体。鼓励支持两省一市的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建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孵化器、科技园、博士后工作站和流动站。
  8、联合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共同举办国际科技论坛和科技博览会、展销会、学术交流会,联合组织申报和实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协同开展国际科技考察和人才培养。
  9、加强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在科技部指导下,建立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的联席会议制度,下设办公室,负责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有关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两省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相关处室负责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任务,并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引导、推动长三角创新体系建设。
  本协议先由两省一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草签,报两省一市政府批准后正式签约。

上海市科委代表    江苏省科技厅代表   浙江省科技厅代表
  (签字)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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