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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正式修订施行
日期: 2026年04月10日 14:10  来源: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科技创新更好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西藏自治区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将于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9章58条,包括总则,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区域科技创新与国际科技合作,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有以下8个方面的创新。

  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将民族团结、生态保护、民生幸福、国家统一及促进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作为我区科技创新的核心目标,规定科技进步事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为主线,为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高原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和国家固边兴边富民行动示范区提供科技支撑。

  二是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明确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应当合理设置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任务,将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任务列入评审评价指标。

  三是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中单列自然科学基金。明确自治区在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中单列自然科学基金,改变以往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统筹解决自然科学基金的情况,更加规范、合理、高效支持基础研究,便于更好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团队。

  四是强化对本土种质资源保护和育种的研究支持。加强对本土种质资源保护和育种的支持,依法实行重要的生物种质资源、遗传资源等科学技术资源和关键核心技术出境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性开发,维护生物多样性,支撑本土特色农牧品牌打造。

  五是落实职务科学技术成果权属制度改革要求。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制度。明确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可以依托成果转化所在机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取得奖励。

  六是为科学技术人才知识提升创造良好条件。明确鼓励科学技术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可以有计划遴选优秀科学技术人员到国(境)外大学、科研机构研修学习。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可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正常的工资、休假待遇。

  七是支持女性科技人才在创新中发挥更大作用。明确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计划、人才计划中适当放宽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申请者年龄限制。对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项目申报以及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适当放宽期限要求。

  八是将科技援藏纳入区域创新工作的重要内容。规定应当争取中央和国家机关、对口支援省市、中央企业的科技创新资源,巩固拓展“组团式”援藏成果,推进对特色产业、重要领域、重点产品、关键技术的支援,充分发挥“中央关心、全国支援”的政策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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