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49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306-06-2017-997 发文机构: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17年07月24日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0日
发文字号: 国科建议外〔2017〕111号 有 效 性: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949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两地科研合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综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等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科技创新位于国家经济转型升级的核心位置。国家历来重视科技创新发展,相继作出“向科学进军”、“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等战略决策,提出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的战略目标。经过多年的持续积累,中国科技实力已实现整体跃升,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主体,科技发展进入到由量增长向质飞跃转变的历史性新阶段。
    香港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是一个十分完备的国际化创新交流平台,是国家创新体系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内地与香港科技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双方基于“共同谋划、优势互补、互惠双赢”的原则,加强科技创新的交流与合作,取得了积极成果。
    一、签署协议,建立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高层协调机制
    2004年5月,科技部与香港原工商及科技局(现创新及科技局)签署《内地与香港成立科技合作委员会协议》,成立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委员会,委员主要由两地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和主要科研机构组成。2013年,双方续签了该协议。这一机制对加强两地科技合作起到了重要的机制保障作用。
    截至目前,委员会已召开11次会议,围绕鼓励香港科研人员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科研和产业化基地建设、支持青年人创新创业、制定香港配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和方向,以及深化粤港、深港区域科技合作等方面进行交流探讨,尤其是2011年以来,两地持续深化科技创新合作,积累了很多宝贵经验,各领域交流合作全面提速。
    二、鼓励香港科技人才参与国家科技计划
    自2010年起,港澳地区科研机构在内地单独设立或与内地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单位可以独立申请承担国家科技计划课题。2006年至2014年,472位香港科研人员参与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支撑计划、国合专项以及火炬计划等143项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其中课题负责人有43名,109个香港科研机构作为承担单位或参加单位参与了93项课题的研究。2012年-2014年,香港入选国家科技计划专家库的人数已达192人。在新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下,2016年度,有香港学者参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数达到61项,84人次。
    三、支持推动科研平台和基地建设
    截至目前,在基地建设方面,科技部批准香港6所高校建设16个伙伴实验室,独立运行,不列入内地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此外,科技部依托香港科技园设立了3家国家产业化基地,依托香港3所高校、香港应用技术研究院设立了6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香港分中心。香港特区政府从2011年度起,运用“创新科技基金”为每个实验室和工程中心每年提供约200万港币的支持;自2013年起,将年度资助额度提升到500万港币。
    四、推动两地青年交流与合作,支持青年创新创业
    2015年12月,北京清控科创、天津国际生物医药联合研究院、上海科技创业中心、深圳科技孵化器协会与香港科技园签署众创空间合作协议,加快建设高水平合作机制,为青年人才提供发展空间。继2016香港创业青年内地行活动成功举办以来,2017年第一批香港创业青年内地行活动于6月5日启动,来自香港的100名有志创业的高校学生访问了天津滨海、河南郑州、山西太原和西安国家高新区,深入了解了内地人文、历史、产业发展与创新创业政策环境,与内地青年创业者和资深投资人进行了面对面交流。2017年第二批香港创业青年内地行活动计划将于今年秋季再安排100名香港创业青年到内地,也让香港青年更多地了解国家发展情况,更主动地融入到国家发展的大潮中。 
    五、支持香港举办“创科博览”国家科技创新成就展
    2016年9月底,“创科博览2016”国家科技创新成就展在港成功展出,这是首次在香港展出“十二五”期间国家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的重大成果。此次展览提升了香港同胞对国家科技创新发展的认知,进一步激发了香港年轻一代对创新科技的兴趣。2017年9月,计划在香港举办“创科博览2017”—中华文明与科技创新展,以系统展示我国从古到今在科技创新领域的传承与发展以及取得的辉煌成就,进一步提高香港同胞的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
    六、支持粤港、深港区域科技合作
    为深化粤港、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在内地与香港科技合作委员会框架下成立了“粤港科技合作先行先试工作组”,充分利用广东省“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研究制定在广东省实施“先行先试”的科技合作政策和措施。“粤港科技合作联合资助计划”已实施十余年,资助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粤港两地政府还签署了《共同推进粤港产学研合作协议》,鼓励香港研究机构在广东建立研发中心,为两地开展产学研合作提供政策支持。2013年,深港签署了《关于共同推进深港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合作协议》,加强青年交流。
    香港是科技创新的高地,汇聚了一批具有世界影响力的优秀科学家,为进一步巩固现有合作基础、拓宽合作渠道、深化科技创新合作内容,针对您提出的加强两地科研合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我们开展了以下工作:
    1. 关于申报内地科研项目和经费问题
    自2010年起,港澳地区科研机构在内地单独设立或与内地单位联合设立的科研单位可以独立申请承担国家科技计划课题。2014年底,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启动,港澳台科技合作专项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统筹整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指南申报条件和要求中指出,受聘于内地单位的香港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在新的中央财政科技体系下,2016年度,有香港学者参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立项数达到61项,84人次。
    2. 关于设立博士后工作站问题
    为有效结合内地与香港的人才资源和研究资源优势,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2010年,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与香港学者协会签订协议,决定共同实施“香江学者计划”,选派内地博士赴港开展为期两年的博士后研究,目前已派出300余名博士后赴港开展研究工作,促进了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人才和科技交流。同时,按照我国博士后有关政策规定,目前已在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深圳研修院、深圳北京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医学中心、深圳市虚拟大学园等内地与香港合作的科研机构设立了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高校在内地所设科研机构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3. 关于科研经费跨境使用问题
    国家于1996年宣布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即对经常项下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对于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经常项目外汇交易,外汇管理不存在对经常账户收支予以限制的情况,办公经费及科研经费均属于经常项下。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可凭经费预算表在银行直接办理,科研经费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可凭合作(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在银行直接办理。目前,科技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香港科技创新方面的有关文件,一经通过后,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香港特区政府相关法律,研究制定科研经费过境及在港使用管理办法。
    4. 关于科研设备入境困难问题
    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规定,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消费税;还规定上述单位具体包括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同时,法律规定对在内地设立的各类科研机构,如其不在现行政策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主体范围内的,海关对其进口货物均按统一的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税,与国内其他机构进口货物同等征税,不存在海关多征税的问题。经海关总署核实,所在地海关并未对香港6所高校在深圳设立的研究院做出“境外法人事业单位”认定。
    5. 关于缴纳双重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港澳居民个人在内地工作,如时间超过183天,其从内地取得且由内地雇主支付的受雇所得,应在内地缴税;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回港澳后可进行税收抵扣。此外,港澳科研人员比照外籍人员,除享受附加减除费用外,在内地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以及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还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是内地居民没有的税收优惠,其税收待遇已超国民。因此,港澳科研人员不存在缴纳双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 技 部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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