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71号(科学技术类159号)提案答复的函
索 引 号: 306-32-2021-774 发文机构: 科技部
成文日期: 2021年08月12日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2日
发文字号: 国科提案规〔2021〕第5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971号(科学技术类159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科提案规〔2021〕第55号
何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统一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统计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R&D统计的标准和方法
  为保证数据国际可比,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R&D(即研究与试验发展,统计上简称为研发)统计均遵循国际规范《弗拉斯卡蒂手册》,在此基础上,国家统计局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制定并印发了《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规范了R&D活动及其相关分类的概念和界定标准,确立了条块结合的R&D统计体系,并明确了统计部门具体负责企业R&D统计和全社会R&D数据综合汇总的职能。
  根据以上标准,统计上对于R&D活动、创新活动等的概念和界定有着明确的区别,如对于产品的一般性改进、技术改造、营销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费用投入应属于创新活动投入而不属于R&D活动的填报范畴;再如,对于企业在(试)生产环节的原材料、动力等投入应作为生产成本而不应计入R&D费用等。
  二、关于部门间研发经费口径的差异
  统计上的R&D经费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的研发费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数三者之间在口径上存在差异,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职能定位和目标不同。在统计上,主要从宏观层面综合反映全国R&D投入总量、分布和发展水平,进行国际比较,与微观层面的企业利益没有直接关系;而在政策上,主要从微观层面规范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标准,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行业管理等。例如,烟草制造等几个行业的研发费用不在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之列,但仍在统计范围之内。
  二是使用规范不同。统计上依据《R&D投入统计规范(试行)》和《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R&D经费通过对企业报送的财务资料进行核算得到;政策上则依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对企业研发费用(非统计上的R&D)进行认定,具体规定和计算方法有所不同。例如,对于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的费用,统计上为避免重复计算,根据“谁使用谁统计”的原则,规定只在受托方统计;税收上则规定只在委托方加计扣除,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这些口径上的差异有其现实意义及合理性,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三、关于推进研发费用口径统一的情况
  近年来,统计、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积极推进研发费用口径的统一。国家统计局积极推进企业R&D统计方法改革,2018年开始将数据归集方法由项目归集法调整为财务支出法。改革后,报表填报指标与会计科目直接挂钩,企业只需报送有关研究开发的财务账基础数据,统计部门再根据企业报送的财务基础资料和R&D统计标准核算得到R&D相关数据。改革后的方法更加贴近企业财务核算与税务申报实务,与税务部门认定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口径也更加接近,达到了减轻企业负担、规范源头数据的目的。
  此外,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采取有效措施,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研发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归集口径差异逐步缩小。如2016年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指引时,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作了大幅调整,使二者在研发费用归集类别、其他费用归集方法等方面更加接近。后续,将进一步加强研究分析,采取双向趋同的办法,尽可能减少两项政策的差异,便于企业高效便捷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下一步,科技部将会同国家统计局、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推进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统一相关问题,在不影响统计规范和政策执行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差异,方便企业高效便捷地享受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科技工作的支持!
科 技 部
   2021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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