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批准2004年新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306-07-2005-521 | 发文机构: | 科学技术部 |
| 成文日期: | 2005年01月07日 | 发布日期: | 2005年01月07日 |
| 发文字号: | 国科发基字〔2005〕6号 | ||
国科发基字〔2005〕6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福建省科技厅、陕西省科技厅、青海省科技厅,宁波市科技局、厦门市科技局、青岛市科技局、深圳市科技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我部《关于申报2004年新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的通知》(国科基函〔2004〕29号)发布后,在你们和相关实验室的积极支持与配合下,评审工作进行顺利。现通知如下:
1.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经研究,决定批准“深圳市中药药学及分子药理学研究重点实验室”等9个地方重点实验室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简称:省部共建实验室)(名单见附件1),并统一命名为“XX省(自治区、市)XXX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我部将统一授牌。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上述9个实验室即进入省部共建建设实施期。请组织相关实验室和依托单位认真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并进行专家论证(建设计划任务书参考格式见附件2)。建设期满一年后,应组织专家组对建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论证和验收结果报科技部备案。
3.省部共建实验室要依托一级法人单位建设,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依托单位要重点加强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并着力改善实验室环境和条件,保证实验室用房和仪器设备相对集中和统一管理。各实验室要以省部共建为契机,进一步凝炼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建设高水平的人才队伍,积极承担地方和国家重大科研任务,努力成为地方组织开展高水平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带动地方实验室的发展。
4.实验室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省部共建实验室的经费支持,按照“省部共建,以省为主”的原则,保证实验室的开放运行。
省部共建实验室是科技部加强和指导地方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希望你们切实加强对省部共建实验室的管理,努力使省部共建实验室成为地方实验室的示范工程。同时,要按照《关于加强地方实验室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科基函〔2002〕20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本地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附件:
二OO五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