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部正式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日期: 2006年11月10日 17:37      
【字号:

  2006年11月7日,科学技术部部长徐冠华签署部长令,发布《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处理办法》)。11月9日,科技部召开新闻通气会,向公众介绍了相关的情况。科技部副部长尚勇出席了通气会。政体司司长梅永红简要介绍了《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办公厅主任李朝晨主持了此次通气会。

  2002年以来,针对科技评价和计划管理制度不健全、评价体系不完善、评价方法不规范等问题,以及科技界反映的学术浮躁、学术腐败等现象,科技部从改革和完善科技管理入手,会同有关部门作出了《关于改进科技评价工作的决定》,相继出台了《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科技部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从多个方面加强制度建设,标本兼治,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治理学术浮躁等不正之风,优化创新环境。特别是“汉芯”事件查处后,科技部进一步研究加大惩治力度的措施,以保证出台的制度文件得到真正的落实执行。

  科学技术部这次制定和发布《处理办法》,主要是基于以下背景:一是我国社会各界都在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科技界应当率先垂范,成为道德建设的表率;二是为了贯彻落实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需要培养和造就一支诚实守信、意志坚强、勇于拼搏、敢于创新的科技人才队伍。三是“汉芯”等一些案件的出现,对我国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出了要求。四是对学术诚信问题的判定,涉及到复杂艰深的学术问题,必须通过健全的组织、规范的程序进行调查和处理。《处理办法》的颁布施行,将把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也充分表明政府进一步端正学风的基本态度。

  《处理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说明了立法依据、明确了《处理办法》的调整范围并对调查处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做出了规定。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种类,《处理办法》规定了五种情形,包括:(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二)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并附加了一个兜底条款。目前阶段,仅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关于受理和调查处理机构,《处理办法》规定: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第二章调查和处理机构,进一步明确了科技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在受理举报、进行调查和处理方面的职责分工,规定了科技部成立科研诚信办公室并明确了其职责,并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了建立健全处理不端行为的制度要求。第三章处罚措施,对科技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处罚措施做了规定。这些处罚包括: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记过、禁止一定时期申请、执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收缴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降职、解聘、开除等。此外,还对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做了规定。第四章处理程序,对如何受理举报、专家调查组的组成、调查程序、听证与试验、调查报告以及处理决定的做出等做了规定。本章还对调查过程保守秘密、披露处理决定等做了规定。第五章申诉和复审,规定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调查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调查机构根据申诉材料决定是否需要再审。对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六章附则,规定国家科技奖励中发生的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参照《处理办法》,并明确了本《处理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处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科技部将与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协商,成立国家科学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协调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工程。科技部将设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与国家科技计划相关的科研诚信问题。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详见科技部门户网站首页“通知通告”栏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