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的调研报告
日期: 2002年03月15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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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火炬中心、科技部政策体改司

  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称高新区)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国家的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高新区管理体制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进入新世纪,深化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全国高新区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是一个十分紧迫而又重要的问题。根据徐部长的指示,我们就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问题进行了调研,调研工作采取了问卷调查、实地考察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目前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主要模式

高新区发展的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建立高新区的决策是十分英明正确的,特区化的管理体制是高新区快速发展的前提和重要保证。即使在今天,高新区的管理体制仍在聚集各种创新要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一大特点,是具备基本行政职能而又精干、高效。在对47家高新区的问卷调查发现,在政府职能上,近100%的高新区都已具备了财政、项目审批、土地管理和劳动人事部门,近50%的高新区还设有税务、工商、外经贸机构和社会事业管理部门,少数的高新区有审计、社会治安等部门。在人员编制上,41家国家高新区行政编制2,502人,平均49人;事业编制675人,平均16人,只是管辖相同区域及人口的一般行政区划的四分之一左右。

  根据各地不同的实际情况,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和要求,高新区在管理体制上不断探索和创新,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基本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政府委托管理(派出机构)型。这种类型高新区的主要决策和管理权都由政府派出的高新区管委会行使,高新区作为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地方政府除了在发展方向、大的政策决策以及任命管委会主要领导方面行使权力外,主要起支持和保障作用。这种类型的特点是高新区管委会权力集中,有利于体制的改革与创新,有利于提高效率,但需要省市政府及权威领导人强有力的支持,并选好管委会的带头人。

  二是政府直接管理型。这种类型高新区的宏观管理和财政、项目审批、土地、规划、人事等主要决策权由政府(或由政府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直接行使,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管理相关事务,高新区管委会主要是协调和具体事务的管理。这种类型高新区的特点是政府直接领导,有关部门介入较多,需要协调的事很多,高新区的发展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政效率影响很大。

三是政府开发管理型。这种类型的高新区主要是由政府组建开发公司,进行区域开发和建设。政府授权部分管理职权给开发公司,但由于授权有限,开发公司无法协调解决高新区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这种类型的体制不适合现实国情,一些原来是这种类型体制的高新区正在转型。

  目前,大多数高新区的管理体制都属于第一种类型,即政府委托管理型。这些高新区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以下三个管理层次:第一层是当地政府的领导小组。一般由高新区所在市的主要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作为高新区管理与发展的决策层。第二层是管理层,即高新区管委会。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集中了市政府的部分管理职能,负责对高新区各项事务,包括高新区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进行组织实施,管理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等。第三层是经营服务层。一般包括开发建设总公司、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等,通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技术引进、产品展销、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资金支持、信贷担保、技能培训、信息服务、后勤保障等方式为区内企业提供管理和服务。这种类型高新区在上述三个层次上也存在着一定差异,名称不一,机构设置也不尽同,所赋予的管理权限和级别也不尽相同。

  二、高新区更快的发展仍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高新区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是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经过新旧体制的不断碰撞、不断调整而逐步形成的。进入新世纪,世界科技日新月异,竞争日趋激烈,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和趋势。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许多优惠政策与法规必须适应WTO的规则框架,聚集在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将直接面对国际竞争。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发现问题,找出对策,深化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是我们当前的重要任务。通过调研,从发展的要求来看,现有高新区在管理体制上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高新区的行政主体地位不明确

到目前为止,高新区的行政主体地位问题还很不明确。虽然部分省市已经由地方人大通过或以政府令的形式制定出台了关于高新区的地方性法规,其法律地位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大部分高新区仍缺少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不能建立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使管委会无法在环境建设、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保护高新技术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个典型案例是,当某高新区合理扣留经常在夜间往高新区倾倒垃圾的车辆时,反而被告上法庭,原因是高新区仅是一级派出机构,没有行政执法的资格和权限。行政主体地位不明确,已经成为制约高新区发展的重要因素。

  2、管理权限授权不够,落实不足

高新区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虽然多数拥有所在市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但在实际运作中关键权力往往不能下放给高新区,致使高新区产业规划、土地征用、工商注册、人才引进、资金融通等方面受制于所在地方的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政策条文的制约,所授权力落实困难,得不到有效调度和合理发展。由于权力、利益、责任划分等方面的问题,高新区与区外原有体制的摩擦时有发生。个别高新区内地方派驻机构的运行机制往往与高新区内设机构不合拍,经常出现矛盾和扯皮现象,导致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在运行中出现了种种困难。

  3、高新区内外新旧管理体制的矛盾冲突,导致个别地方出现了体制上的"复归"

多数高新区大胆探索,按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特点,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管理体制模式。但是,由于在实践运行中遇到了一些高新区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比如地方各级政府部门都要求上下对口,一些高新区把已精简转变的政府职能又转回去,开始增加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办事手续繁杂,管理体制出现了"复归"。以致于有的区内企业建一座大楼仍要盖上百个公章,等几个月时间,背离了机构精简的原则。还有的高新区用人制度改革进展缓慢,增加机构和人员,未能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所需人才,反而成为安排亲属、子女就业、安排照顾干部的地方,导致高新区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不仅不能提高,还有下降的趋势。

  4、中介服务体系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肯定,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虽然大多数高新区都成立了诸如行业协会、商会,以及金融、投资、证券、贸易、人才、知识产权、信息、法律、会计、审计、合同仲裁等各种中介服务机构,但很多高新区内的中介服务体系的地位还是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没有充分发挥他们在产业发展、企业管理、环境建设、投融资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行政机构与中介机构争活干,把本该由社会和市场做的事,高新区大包大揽下来,致使事务性工作太多,高新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工作负荷不断加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新区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5、高新区的管理模式出现了多样性的特点,如何分类指导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适应不同地区的特点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要求,各地的管理体制在不同的层次上有很大的差别。如在西部地区,大多实行比较集中的管理体制,高新区也希望具备更多的职能,使区内企业在高新区就可以解决尽可能多的问题。而在一些沿海发达地区,如深圳市就实行一种相对开放的模式,高新区很多的工作由市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来完成。在苏州则完全是一种基本具备行政区划职能的新区政府,功能齐全,高新区代企业来办大量的对外事务。针对上述不同的情况和特点,如何分类指导,选择适合的体制,是高新区,特别是那些潜力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的高新区加快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

  刚刚闭幕的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指出,"我国已经进入必须通过结构调整才能促进经济发展的阶段,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必须依靠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十五"期间,国家高新区继续肩负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任务,高效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现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是加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进入新世纪,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目前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新的问题还会不断出现。应当看到,我们面临的环境是严峻的,我们的改革任务是繁重的,深化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任重而道远。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建议

  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必须有先进的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必须继续坚持体制创新,深化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在若干问题上取得突破。为此,针对目前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今后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提出如下建议:

  1、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各地根据各高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高新区管理条例

通过制定高新区管理条例,对项目审批、规划建设、土地征用、劳动人事、工商登记及知识产权保护等事关高新区发展大局的诸多方面加以明确,依法调节高新区内行政、事业、企业等各类主体的行政和民事行为,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支持和鼓励各类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探索在自愿基础上建立高新区的技术性民间组织的尝试,不断完善法律和法规,保护各类社会团体的合法权力和合法行为。增强企业和行业的自律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2、应当继续坚持高新区"科技经济特区"、"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发展方向和思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应使高新区能够从有利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各个方面率先探索,创造一个有利于各种创新要素聚集和融合的环境。同时在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优势和积极性,将中央和地方的资源与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地方为主,大力促进各地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

  根据各地不同的发展情况,可以采取适应本地发展的相对灵活的体制,基本原则是,在社区服务相对发达的地区,应进一步精简机构,下放权力;在社区服务相对落后的地区,近期内高新区仍应承担相应的社区职能。

  3、高新区的管理必须坚持精简、高效、服务的原则,防止体制"复归"

  高新区的管理必须坚持精简、高效、服务的原则,管委会代表所在地人民政府集中行使社会经济管理的各项职能,有关部门在区内设置的派出机构要尽量减少,必须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接受高新区的管理和协调。

  对政府授权充分的高新区,要提倡和推广"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对外",以及"限时答复"等制度,加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使企业能够在高新区内得到方便、快捷、全程的服务和管理。对政府授权不充分的高新区,应要求开发区统一承担对外协调职能,代表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与政府部门沟通协调。

  在高新区的内部用人机制上,推行部分高新区已经成功运行的"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年度测评、末位淘汰"的用人机制,从制度上防止体制的"复归"。

  4、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作用

  高新区应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管理和服务作用。减少行政审批,规范审批行为,强化监督机制。对于行业协会类型的中介组织,要给予鼓励和支持,更多地发挥其在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对于金融、财会、评估等类型的中介组织,要完善制度、优化环境,使其完全按照市场经济体制得到充分的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功能,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中介服务机构,如允许企业办孵化器、允许企业建立风险投资公司等。

  5、鼓励在高新区内建立以民间投资为主体的风险投资基金,加大高新区民间资本的比例

  政府要加大完善软、硬环境的非竞争性公共产品的投资力度。对经济效益显著、民间资本乐于投资的产业,政府财政资金尽量不参与,绝对不能控股,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在高新区开发和建设中,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开放工程项目市场。允许有实力的建筑开发商参与公共设施和工程项目的投标,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哄抬地价和房地产价格。

  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对于我国经济体制、科技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具有一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应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关于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若干意见,以指导全国高新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加速发展。

200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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